兴安盟行署法制办公室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水平
近年来,我盟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工作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在自治区法制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强化领导,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机制,扎实开展常态化和专项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为我盟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加快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严格执行《条例》,规范行政行为。行署法制办组织全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积极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培训班,切实解放思想,转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认识,由不敢监督向大胆监督转变;由不会监督向善于监督转变;由间接监督向直接监督转变;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转变。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各种载体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条例》相关规定,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行政执法监督环境。2010年,行署法制办在《兴安日报》上开办专栏用一整版篇幅宣传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行署办公楼大厅的电子屏幕上连续滚动播出半年。
二、建章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我盟制定了《兴安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等配套制度,并依据各项制度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推行了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开展行政效能工作的开展,全盟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办公场所显要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办理权限、涉及行政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张榜公布,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盟行署研究制定了《兴安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特点,针对性地制定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责任的追究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从而增强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及文明执法的意识,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按照自治区法制办的要求,我盟在办理执法证件过程中,完整、准确报送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数据材料,做到所有的持证人员全部参加了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培训。持证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证件。四是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健全的监督制度为基础,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拓宽监督渠道,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
(一)以专项监督为抓手,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每年针对行政执法领域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不以年季度限制,通过纠正具体问题整改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或一个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体检查相结合,对执法检查中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逐步实现有计划、有目的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规范指导。
(二)以个案监督为突破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对认为必须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而未依法纠正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个案监督坚持做到分类指导与督办疑难案件相结合,个案监督与违法办案责任追究相结合,监督机构监督与启动检查、审计以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监督的个案,经过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后,区分情况,进行转办、交办、督办或者直接办理。对一般案件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发出转办函,转办有关单位办理。对较为复杂、或涉法等案件,经监督机构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交办有关部门办理。同时,监督机构对转办、交办办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结的案件进行督办。对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内容的部门,应采取直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责成其制定并提交整改计划,对不按规定的计划完成有关工作要求的,提请有权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取消其评优资格。今年上半年,盟法制办对盟建设局、盟国土局、盟规划局各进行一次个案监督。
(三)以日常监督为重点,加强日常规范指导。把日常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深入执法一线,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把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程序等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通过调查、核实、审查、审核、跟踪、监控、评价等监督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注重及时调整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使日常监督具有针对性。同时,加大暗访力度,查纠执法人员“冷硬横推”等问题。
(四)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个案的事后监督。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登记备案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尤其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后监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事后监督规定,建立事后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行政许可事后跟踪管理制度和相应事后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把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个案事后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起来,加强对具体行为和行政个案的监督。
(五)积极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积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认真核查、纠正和解决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问题。加强投诉举报工作,广泛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在新闻媒体、网站、公共场所、政务大厅等固定位置设立和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及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当事人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内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制度。监督机关内部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以及上级交办、新闻媒体曝光的投诉举报案件,认真抓好转送、交办案件督办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承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做出公正执法、公开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等承诺。通过依法行政承诺,增强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为民服务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积极组织和开展年度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积极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指导并督促各部门通过案卷评查、座谈评议、梳理问题、督促整改、情况反馈、规范提高等工作程序,建立健全部门内部行政执法行为审查、案卷评议考核、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质量的提高。
(八)加大力度,严格纠正和查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错案。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严肃性,加大查处力度,对行政执法检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错案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查处案件做到苗头性问题及时抓,倾向性问题、群众性问题、普遍性问题专项抓,顽固性问题反复抓,对一般性质的执法违法问题,坚持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决不懈怠放纵,切实纠正和查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错案,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违法责任。
(九)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监督。把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控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办事时限制度和措施;确定相对推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条件以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项范围、条件或标准、幅度和时限,操作、公正性、合理性等内容作为监督重点,真正体现行政处罚有度可依,真正体现罚过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量罚争议。同时,加强对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部门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 主要表现为:政府法制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政府法制机构与其他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
2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 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
3 、监督不力,惩处不严。 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
(二)建议
1 、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2 、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3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
4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要建立执法活动台帐,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5 、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参照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逐步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6 、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7 、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由政府法制办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察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