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 9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许燕辉同志接受了笔者的采访,就新修订的《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笔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请您介绍一下修订《条例》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动物防疫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我区畜牧业持续发展和农牧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稳定。近年来,重大动物疫病频发,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严重威胁着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区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传统的散养、小规模养殖方式与现代的规模养殖方式并存,动物防疫任务点多、面广、量大。面对畜牧业产值已占大农业的45.68%,年稳定饲养1亿头只以上牲畜、年生产230万吨肉、50万吨禽蛋、900万吨牛奶和10万吨绒毛的综合生产能力,防控动物疫病发生,防堵动物疫病传入,维护动物产品安全,保护自治区动物产品品牌形象的任务非常艰巨。因此,为解决我区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基层防疫队伍建设,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新情况、新问题,出台新的动物防疫条例,对于强化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动物疫病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水平,促进养殖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与原《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新修订的《条例》共十章七十二条,与原《动物防疫条例》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七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条例》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细化了政府的防控职责,强化了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制度,明确了养殖主体的防疫责任。
问:新修订的《条例》为什么要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制度,请您介绍一下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我区地域辽阔,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道路四通八达。随着养殖业的迅猛发展,我区畜禽的流动量随之加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非常大。例如,2014年我区一些地方发生的小反刍兽疫,就是由外省区传入的,给当地的农牧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条例》中制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明确了指定通道进入的具体制度,对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动态监管,强化了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等流通防疫监管力度。
问:全国一些地方频出乱抛病死动物现象,请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问题的?
目前,我区的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等)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非常少,这给我区动物疫情的控制、畜产品安全等带来了极大隐患。《条例》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中,一是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厂(场)和饲养动物的个人在无害化处理中的具体职责;对随意丢弃、处置以及出售、收购、加工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病死动物等行为,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二是要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三是自治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嘎查村设立动物防疫室,聘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防疫工作。同时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履行动物防疫职责。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偿等。
问: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增加,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一个新兴行业。请问新修订的《条例》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我区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频繁,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都对人的健康构成威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和严禁行为。如:执业兽医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处置以及诊疗记录等工作。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精神,一切行动都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下一步贯彻落实《条例》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兽医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条例》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让新修订的《条例》深入人心,让新的制度和规定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
二是抓好《条例》的培训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其他相关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防疫意识。
三是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