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

02.03.2021  16:31

  3月1日,由自治区司法厅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下简称《程序规定》)开始施行。《程序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戴燕。

   记者:请您介绍《程序规定》出台的背景。

  戴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发现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明晰、程序不完整,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不到位的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暂行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我区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亟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程序规定》施行后,我区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会有哪些新变化?

  戴燕:在决策启动方面,《程序规定》细化了启动决策事项进行研究论证的主体,增加了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的规定;在公众参与方面,补充了听取意见的方式和民意调查的相关内容,细化了召开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在专家论证方面,增加了专家和专业机构于论证过程中享有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参加调研活动等权利和依法承担保密、对论证意见负责等义务;在风险评估方面,细化了风险评估程序,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规定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和审查意见等;在集体讨论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内容。

   记者:《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政府组成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是否适用本规定?

  戴燕:《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即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为决策机关,适用《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即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不完全适用《程序规定》,而是参照执行。

  记者: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吗?

  戴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记者:履行五大程序有没有一个固定的顺序?

  戴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进行。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记者 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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