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修改后的内蒙古计生条例

05.04.2016  10:47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优化我区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本报记者对新《条例》中百姓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条例》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新《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奖励,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调整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对原《条例》中涉及生育数量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实施后,不需要对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的生育政策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新《条例》删除了“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内容。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新生婴儿在医院受到护士的悉心照料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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