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没有营业税 还想索要中介费

26.12.2014  19:59

  二手房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告知买房人待售房屋没有营业税,然而当买房人办理过户时被告知需交纳近两万元营业税才可过户。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中介公司隐瞒了二手房重大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应再收取相关中介费用。

  2012年年初,杜先生有购房需求,认识了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置业顾问小王。小王向杜先生介绍了一套房屋的坐落、价格、面积等,并告知杜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没有营业税。在门店店长及中介公司区域经理分别为杜先生计算的房屋交易税费明细表中,也均显示没有营业税,随后,中介公司与杜先生以及卖房人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成交金额36万元,杜先生应于签订合同之时支付中介服务费8000元。

  杜先生当场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元,答应办完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中介费用。然而,杜先生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买卖涉案房屋需缴纳近两万元的营业税。杜先生称无法承担高额的营业税,便以中介公司在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前隐瞒重要事实为由找中介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拒绝支付剩余的中介费4000元。

  事后,杜先生与卖房人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将收取的定金2.5万元退还给了杜先生。不过,中介公司则一再坚持向杜先生索要剩余的中介费,并将其告上法庭。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买卖的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如实向买房人报告房屋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交易房屋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是影响购房者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之一,中介公司有义务在促成合同成立前,核实相关事项后向杜先生如实报告。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如实告知杜先生有关涉案房屋营业税的情况。杜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介绍房屋有关事项及计算交易税费时均表示没有营业税。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杜先生支付服务中介费的诉求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诉求。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中,卖房人主动退还了定金让杜先生舒心不少,不过,要是碰到卖房人拒绝退款时,应当如何处理?法官庭后表示,如果买卖房屋交易失败的责任在中介公司,而卖房人又不退还定金,买房人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向中介公司索赔相应的损失。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