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轻了重了? 资源税改革调查(上)

30.03.2015  12:41

  核心提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主要产煤省份和部分大型煤企的煤炭资源税征收及缴纳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与煤价高位运行时相比是减轻了,但与各产煤省份采取减负措施后...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主要产煤省份和部分大型煤企的煤炭资源税征收及缴纳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与煤价高位运行时相比是减轻了,但与各产煤省份采取减负措施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前这段时间相比反而有所加重。

  不少地区尚未明确煤炭资源税的测算依据;“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这一规定,大部分产煤省份尚未实行。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3个月有余,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产煤省份相继公布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备受业内外关注的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平稳落地。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的前2个月,内蒙古、陕西、山西等25个产煤省份,企业缴纳煤炭资源税65.89亿元,比从量计征方式征收的资源税增加48.17亿元,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70.51亿元。改革后,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减少22.34亿元,平均一吨煤减负4元左右。

  但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调研情况看,由于各产煤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洗选煤折算率不同,煤炭企业实际煤炭资源税税额占其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有升有降。

  洗选煤折算率相继公布

  2014年12月,我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在产煤省份相继公布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同时,备受关注且对煤炭企业缴税金额影响较大的洗选煤折算率也相继公布。

  从各产煤省份公布的税率来看,我国煤炭资源税税率因地而异,西高东低,呈阶梯式分布。

  其中,内蒙古的煤炭资源税税率最高,为9%。山西为8%,宁夏为6.5%,陕西、新疆、青海为6%,云南为5.5%,贵州为5%,山东为4%,重庆为3%,四川、甘肃、湖南、广西为2.5%,北京、河北、河南、安徽、江西、江苏、吉林、辽宁、黑龙江、湖北、福建为2%。

  从各产煤省份公布的洗选煤折算率来看,洗选煤折算率因地而异,因企而异。根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部分省份的调查,内蒙古为65%至93%,山西为75%至85%,陕西为68%至80%,山东为70%至90%,河北为60%至70%,河南为75%至80%,安徽为58%至82%,辽宁为55%至64.67%,黑龙江为68%左右,吉林为70%左右,江西为50%至60%,四川为63%至70%,江苏为71%左右,湖南和贵州均为75%左右,北京为70%。

  记者了解到,各产煤省份的洗选煤折算率基本为区间数,因此同一地区不同企业的洗选煤折算率不尽相同,同一集团不同下属企业的洗选煤折算率也不尽相同。以河北省为例,该省北部产煤区(张家口市、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洗选煤折算率为60%,南部产煤区(保定市、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洗选煤折算率为70%,因此冀中能源集团分布于不同地市的企业的洗选煤折算率会有所不同。这种情况在各大煤炭企业均存在。

  从目前各产煤省份财税部门公布的情况看,“”字成为煤炭资源税新旧税制转换的主基调。其中,2015年1月,宁夏煤炭资源税入库9425.16万元;甘肃省52家煤炭企业缴纳煤炭资源税2228.46万元;河北省煤炭企业共申报煤炭资源税2321万元;江苏徐州顺利征收煤炭资源税1415万元。

  记者从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了解到,尽管各产煤省份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省级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均未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中明确的一些优惠政策也并未落实到位。

  煤炭企业税负有升有降

  在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的首个征期,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煤炭企业资源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由于各产煤省份煤炭资源税税率和洗选煤折算率不尽合理,造成部分煤炭企业资源税实际缴纳金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提高,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据了解,这一结论是在分析对比多家煤炭企业2014年12月与2013年12月煤炭资源税缴纳情况的基础上得出的。

  2014年12月,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公司缴纳煤炭资源税3265.97万元,较2014年前11个月平均额多缴2410.32万元,较2013年12月多缴2306.95万元。

  辽宁铁法能源公司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铁岭地区洗选煤折算率为64.67%。2013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2%,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4%,价格调节基金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33%,三项合计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93%;2014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2.28%,同比提高0.35个百分点。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洗选煤折算率为71%。2013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55%,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59%,价格调节基金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01%,三项合计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15%;2014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49%,同比提高0.34个百分点。

  中煤集团下属煤炭企业分布在不同省份,本次煤炭资源税改革对其影响较大。中煤集团表示,除其下属的平朔公司外,其他煤炭企业资源税负均有所加重。除山西、内蒙古执行较高的税率外,其他省份的税率相对低一些,最低的为2%。即便如此,中煤集团下属煤炭企业的资源税负已经加重。

  冀中能源邯矿集团聚隆矿业公司财务人员算了一笔账:改革前,企业应缴资源税27.57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28.5万元,资源税费总额56.07万元,综合税费负担率为1.97%;改革后,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应缴资源税变为57万元,如果考虑到下一步清费工作继续开展,整体负担可能下降。

  推行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前提条件是不增加煤炭企业的负担。这仅在一部分煤炭企业有所体现。

  开滦集团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2%,洗选煤折算率为60%。2013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85%,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78%,价格调节基金为0,三项合计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63%;2014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4%,同比降低0.23个百分点。

  山西阳泉煤业集团适用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洗选煤折算率为85%。2013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88%,矿产资源补偿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1.02%,价格调节基金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0.12%,可持续发展基金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4.36%,四项合计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6.38%;2014年12月,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为6.29%,同比降低0.09个百分点。

  对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专家认为,目前,煤价低位运行,超过70%的煤炭企业亏损严重,各产煤省份相继采取了一些减负措施,停征或暂缓征收一部分费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不少产煤省份在测算煤炭资源税税率时,又将此前征收的一些费用作为测算依据。如,山东省为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价格调节基金从2014年10月起暂停征收,但在测算煤炭资源税税率时又将价格调节基金作为基数。山东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4%,为东部地区最高。由于东部地区煤炭价格高于西部地区,这样势必增加了该省煤炭企业的税负,降低了市场竞争能力。因此,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与煤价高位运行时相比是减轻了,但与各产煤省份采取减负措施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前这段时间相比反而有所加重。也就是说,一些省份的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环比或同比是加重了。

  盼测算项目明确和优惠政策落地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研发现,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在关注煤炭资源税税率测算的同时,更加关注清费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地。

  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中,部分地区明确了测算煤炭资源税税率的依据。

  山西省明确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后,将原从量计征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四项费用纳入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测算中。

  安徽省将原从量计征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测算范围。

  吉林省、河南省只将原从量计征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测算范围。

  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公司的测算依据为,将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居民生产生活补助全部取消并计算在煤炭资源税税率中。

  但是,不少地区尚未明确煤炭资源税税率的测算依据。内蒙古有的地区2014年12月1日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不再征收,但《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目录中没有的安全费和生态环境补偿金目前仍在征收,即安全费3元/吨,准格尔旗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金3元/吨等。以上这些项目实际已纳入煤炭资源税税率测算中,如果继续征收则存在与煤炭资源税内容重复的现象。

  对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建议,各产煤省份应明确测算煤炭资源税税率所取消的收费项目,接受舆论监督,确保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进行。

  另外,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在调研中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第四部分明确规定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但这一规定,大部分产煤省份尚未实行,2014年12月未进行减免审批,仍按照全额进行征收。

  目前,辽宁铁法能源公司和抚顺矿业集团均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但据2家企业反映,当地税务部门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尚未享受到此项优惠。

  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反映,由于当地对税收优惠条件的标准及认定部门规定不明确,企业实际上很难享受到优惠。

  山东能源新矿集团表示,近年来,该集团在煤炭绿色开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做到了资源安全高效开采、环境绿色发展,但相应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却迟迟没有享受到。

  对此,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的专家建议,各产煤省份尽快出台煤炭资源税减免审批的具体操作文件,让企业尽早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并将多征收的部分返还给煤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