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下达中央财政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18.09.2016  17:05

  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16中央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35249万元,用于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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