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的责任落实推动新《环保法》的贯彻执行

15.04.2015  18:57

  近日,乌兰察布市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部署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市委、政府班子成员、各旗县市区委书记、旗县市区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旗县市区长以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

        王学丰书记强调,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史上最严厉”和“长了牙齿”的《环保法》。各旗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通知》,加强学习

宣传和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新《环保法》全面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新《环保法》第68条进行严厉问责、严肃处理。

王学丰书记指出,当前,我市对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细致,特别是一些企业对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还不够了解。各级环保部门要牵头抓总,会同宣传、司法等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带头学、认真学、联系实际学,让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在全社会尤其是各类企业广为周知,为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会议要求,各旗县市区作为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责任主体,要领导和支持当地环保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限期清理废止环境执法的“土政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坚持铁面执法、铁腕治污,严格按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办事,该处罚的处罚、该查封的查封、该关停的关停、该移交的移交,对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特别是对违法排污不能限期整改的企业,实施按日连续计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企业的设施设备坚决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坚决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对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坚决予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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