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组织召开主席质量奖获奖企业座谈会的通知

20.04.2016  13:13
呼和浩特市质监局、包头市质监局: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黄国梁司长拟于 2016年4月13日到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并与内蒙古主席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座谈交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座谈主要内容
    希望国家出台哪些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质量发展;
    对推动国家设立质量促进法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人员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领导;
    内蒙古质监局领导;
    呼和浩特市获得主席质量奖企业的代表(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抗旱绿化责任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获得主席质量奖企业的代表(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三、时间安排
    2016年4月13日上午10:00-12:00座谈交流
    四、会议地点
    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责任有限公司植物研究院会议室
    五、其它
    请呼市局、包头局通知辖区企业并将座谈会内容提前告知企业做好准备,统计辖区企业参会人员并于2016年4月11日5点前将参加座谈会的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到内蒙古质监局质量管理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呼市局、包头局通知参会代表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00前自行到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责任有限公司植物研究院会议室开会(地址: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联系人:刘延军     联系电话:18547103128


    附件:质量促进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  

质量促进法框架及主要内容


    质量促进法将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通过实施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民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的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
    (一)质量促进法的性质定位与主要内容。定位为构建全社会各主体质量共治机制,明确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国家质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
    主要内容是全社会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边界。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让参与质量促进的各类主体,明确自己在质量促进中应享有的权限与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同时合理固化国家质量体制改革的已有成果,要清晰划定政府质量促进行为的边界,严格限制质量促进行为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同时,在质量促进法中, 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和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一般而言,它通常是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工具, 具体包括财税促进行为、竞争促进行为、产业促进行为、外贸促进行为等。通过建立均衡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类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反映我国从“速度时代”进入“质量时代”的法律导向。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是重要的发展使命。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的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前者可以视为直接的、个别的促进;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实现的间接的、整体的促进, 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提供法律保障。
    (二)质量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功能。质量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政策导向,牢牢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趋势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
    为此,质量促进法的基本功能应牢牢定位在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提供牢固的质量促进保障,完善我国质量促进的责任体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三)《质量促进法》的基本框架。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定位,对质量促进法的章节可以做出如下安排: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职责划分等。
    第二章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主要规定质量发展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共治、市场竞争的方针,为我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创造有利的环境。界定企业、质量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消费者的在质量促进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为“质量管理基本制度”,主要规范政府在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以及明确政府对企业质量促进行为不能进入的领域。
    本章是该法的重点,主要包含政府质量工作机制、质量公共服务、激励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制度:质量规划制定、质量强省(市)建设、加强产品质量、加强工程质量、加强服务质量、加强环境质量、质量统计分析和大数据、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品牌建设。
    第四章为“国家质量基础建设”,明确国家质量基础整体概念,加强包括标准、计量、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等在内的质量基础建设,提升国家质量基础的国际化水平及参与度。
    第五章为“质量发展环境”,主要是规范和优化市场环境、质量教育、质量人才队伍建设、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多元质量救济等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领域。
    第六章为“质量激励制度”,主要规定通过建立多角度的质量激励措施,推进质量发展,如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质量专项资金、质量公益基金、政府采购支持、税收支持、中小企业扶持等。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主要从主体资格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对质量促进中各类主体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形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有关质量促进义务以及质量诚信规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给予市场禁入、不得列入政府采购、不得获得财税支持、不得获得质量奖励等惩罚性措施。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法律的时间效力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法律实施的技术性问题。
    我国已经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质量促进法应当注意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和统一,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复与冲突。相较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而言,质量促进法更为系统和全面,涉及这些具体法律已做规定的内容,应与之保持一致,或通过设置附属条款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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