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清费立税 从价计征 煤炭资源税改革暖风吹来了什么?
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取缔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立税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煤炭资源税改革,对苦苦挣扎的煤炭行业而言,被称为当前的一剂“强心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4年12月1日起,内蒙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自治区首先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批复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政府将我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9%。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发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和自治区煤炭资源税洗选煤折算率。同时,自治区公布了《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要求全部取缔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经测算,与改革前相比,全区煤炭企业实际税费平均负担降低4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预计全区煤炭企业减负达103亿元以上。
作为煤炭资源大区,我区的煤炭产销量居全国首位,与煤炭相关的产业占全区经济规模的1/3左右。煤炭资源税改革究竟能释放哪些红利,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当前效应是否显现?
减负红利逐步释放
清费立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执行9%的税率,煤炭资源税改革在我区的实施效果究竟怎么样?我区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一直紧密跟踪。
数据显示,我区的煤炭资源税征管顺畅运行,目前改革初见成效,税增费减,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率下降,煤企“减负”红利正在逐步释放。
“这次改革可以实现价税的正比例关系,适当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特别是还减少了煤炭企业不合理的涉煤收费基金,煤炭企业非常欢迎。”我区的一名基层税务人员如是说。
实施改革一个月的情况显示,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等煤炭主产区企业总体减负。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央企业,资源税改革后,该企业所承担的和资源税相关的税、费负担降低了约1.51元∕吨。2015年全年销量预计约实现3000万吨,按照2014年的平均售价来估算,全年预计将少缴资源税及相关费4500余万元。
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地方煤矿,2014年吨煤负担的资源税及各种税费为17.2元;改革后按照“立税清费”的思想、停征其缴纳的政府规费,将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该企业销售的吨煤税费负担将降低约5.86元,2015年预计将减轻税费负担约6000多万。
记者了解到,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是在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的。从前两个纳税期来看,实行从价计征之后,我区已同期清理收费基金11亿元。
经测算,2015年自治区煤炭企业减负103亿元以上,其中,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含央企)预计减负约92亿元以上,其他盟市地区煤炭企业减负预计约11亿元以上。
改革后,《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之外明令取消的收费,个别地方仍在征收。为此,自治区政府坚持“清费立税”原则,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
9%税率影响几何?
不可否认,来自于煤炭行业的税收收入在我区地方财政收入中占举足轻重的作用。
“以前的煤炭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中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同时,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雷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自治区地税局一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从价计征,我区将煤炭资源税税率确定为9%,这一税率的拟定过程是怎样的呢?
据了解,从2013年始,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多次深入主要产煤区、重点产煤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就煤炭资源税改革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后,财政厅会同地税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税率方法,认真测算并提出了我区煤炭资源税拟定税率建议,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报请国家审批。根据国家批复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及国家授权税率上限等因素基础上,从提高我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角度,将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这一税率与改革前全区煤炭企业“一税两费” (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下同)负担水平基本持平,加之考虑洗选煤折算率抵减因素,我区煤炭资源税实际税率比9%的名义税率低,保证了煤炭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
据统计,2015年1-2月,我区煤炭资源税共申报17亿元,入库14亿元,与上年同期从量计征的“一税两费”申报额相比,下降14.5%,入库额下降29.7%。其中,1月份煤炭资源税申报10.6亿元,入库8.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7%和26.5%。2月份煤炭资源税申报6.4亿元,入库5.7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5.1%和73.7%。初步统计,今年1-3月份,我区煤炭资源税申报入库19.5亿元,与改革前从量计征的“一税两费”申报额相比,下降61%。这些数据表明,改革后,内蒙古煤炭企业“一税两费”负担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下降。
这次改革,除了减少企业负担外,也建立了资源税对煤炭产业调节的长效机制,提高了资源税在煤炭价格形成机制中的正向调节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同时,作为地方税种,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税收收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人们不禁要问,除了减负增税,资源税改革还能为我们内蒙古带来什么?
以我区重要的煤炭开采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为例,南部精煤区产煤的发热量较高,而东西部产煤区的发热量较低,南部区产煤的吨煤售价也要高于东部区75元左右。
在改革前,南部煤炭企业和东部煤炭企业的税负一样,妨害了当地煤炭企业的公平竞争。在同一个采煤区,由于开采出的煤质存在差别,有些煤炭企业就会选择煤质较好的煤开采,一定程度上,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
煤炭资源税改革后,平衡了当地南部区与东、西部区煤炭企业的税负,促进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
我区既是煤炭资源储量大区又是国家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煤炭资源得天独厚。由于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我区支柱产业单一、发展模式粗放、资源利用程度偏低、生态环境破环严重、资源枯竭问题突出,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加剧,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此次从价计征的计算方式中,还利用了优惠政策来提高能效、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无疑是对我区进行洗选和煤炭产品深加工的鼓励。
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负责人表示,鉴于我区以煤为主的能源矿产资源现状,改变我区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实行从价计征,对我区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将使资源开采企业税收负担水平更趋合理,缓解了目前资源税税额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带来的矛盾,可进一步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加合理,从而实现科学发展。有利于加快我区调结构、转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二是可使资源税税收与煤炭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促进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三是可加速我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化,对自治区财政自给能力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能够进一步平衡国家在各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尺度,促进各民族和谐团结,使内蒙古各族人民更多的分享资源红利,分享社会进步成果,实现自治区富民强区、和谐发展的目标”。
有专家也表示,改革实施后,减轻了资源企业负担,优化了地方投资环境,充实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地方可用财力。改革实施后,煤炭市场波动与资源税税源联动,也增强了财税机关资源税收入预判的准确性和管理的科学性。(记者 郭俊楼)
【链接】煤炭资源税改后 一吨煤减负4元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煤炭资源税改革后的前两个月,内蒙古、陕西、山西等25个产煤省份,企业缴纳煤炭资源税65.89亿元,比从量定额方式征收的资源税增加48.17亿元,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70.51亿元,清费幅度明显高于增税幅度。
分区域看,在25个产煤省份中,有22个省份煤炭企业负担总体减轻。负担率下降最多的是青海,下降了17.4个百分点。山西、陕西、内蒙古三大重点产煤省份由于资源禀赋较好,实行从价计征之后,缴纳资源税从去年同期的16.9亿元增加到今年的50亿元,占全国资源税的比例从66%上升到75.7%;同期清理收费基金分别为30亿元、14亿元和11亿元,共计清理55亿元,占全国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的77.9%。
所谓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不过我国大多数资源品种的税收都是按照固定税额征收的,和资源价格本身没有联系。从去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原来按每吨固定税额征收,改为按照销售价格乘以规定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改革后,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减少22.34亿元,平均一吨煤减负4元左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重点警惕“收费”反弹。
不增加企业负担,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前提之一,而最重要的目标则是通过“费”与“税”的转化,理顺征收机制。
据介绍,改革前,对于企业来说,名目繁多的收费除了加重负担,最大的问题还是不确定性。以内蒙古地区为例,煤炭企业要交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随着地区不同会有差别,而市场环境不好时,地方政府也会对这项收费基金作出调整,不过这也给企业也带来了一些麻烦。
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资源税改革,一方面实现了税收对煤炭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实现了涉煤收费的全面清理,企业的税负更合理、规范。
此外,专家也表示,实现“费”与“税”的转化,不仅规范了政府的收入体系,也将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利用效率,将原来分散于各部门的“碎片化”的收费统一纳入一般政府公共收入账本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