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通报8月份10起典型食品药品违法案例

17.09.2015  11:44

    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17日电(徐岩)9月17日上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会,通报了2015年8月份呼和浩特地区查处的10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一、唐某、姜某非法生产医疗器械案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呼市公安局对玉泉区沟子板村金河水厂门脸房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处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加工销售义齿的“黑窝点”。当事人唐某、姜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从事义齿生产加工、销售活动,涉案金额41.96万元。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条的规定,生产加工义齿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必须依法注册。

    唐某、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2015年8月7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万元。

    二、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院药房发现“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α-2b(假单胞菌)”24支。经调查核实,购进了30支,使用了6支,每支52.00元,该院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248.00元,违法所得312.00元。

    该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312.0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共计530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柏诚泰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赛罕区柏诚泰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发现“硝苯地平控释片”等2种药品共计16盒,经调查核实,购进了20盒,销售了4盒,每盒20.00元,该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40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共计168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希思化妆品经销店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赛罕区希思化妆品经销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标示为香港凯诗曼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迪凯瑞”系列化妆品12瓶,标签上未标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标示品牌所属国为美国、进口商为香港丰鑫行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水宝宝”系列化妆品17瓶,标签上未标识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号。上述化妆品均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该店不能提供进口代理商营业执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经调查“迪凯瑞”系列化妆品共售出8瓶,违法所得736.00元。“水宝宝”系列化妆品没有售出。

    该经销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化妆品29瓶,没收违法所得736.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294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城区美牌坊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新城区美牌坊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店销售标示原产国为韩国的“美妆秀”系列化妆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37盒。经调查,共购进75盒,售出38盒,违法所得1683.00元。

    该化妆品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新城区美牌坊化妆品店给予没收违法化妆品37瓶,没收违法所得1683.00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673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世纪男科医院使用无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案

    执法人员在对世纪男科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院检验科储存试剂的冷藏柜中发现体外诊断试剂“人类乳头瘤病毒LgG检测试剂1盒”, 经调查核实该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呼和浩特市草原巨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草原巨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车间内发现冷冻猪肉10件,每件25kg、18.00元/kg,货值金额4500.00元,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均未使用,生产地址为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荣达定点屠宰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冷冻猪肉10件,并处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玉泉区杨青瑞肉食经销部经营未经检疫食品案

    执法人员在对玉泉区杨青瑞肉食经销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经销部租赁的冷库内发现无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羊净肚37件,货值金额2849.00元;无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羊碎肉11件,货值金额4486.35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没收羊净肚37件、羊碎肉11件,没收违法所得54.38元,并处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玉泉区顺达旺肉类经销部经营含有虚假标签食品案

    7月 22日,执法人员在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顺达旺肉类经销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租赁的冷库内发现,该经销部工作人员正在用打号器在过期冷冻加厚无颈前排(大红门排骨)外包装箱体上篡改生产日期,原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保质期12个月,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篡改了生产日期的冷冻加厚无颈前排(大红门排骨)69件,每件10kg,货值金额10350.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食品69件冷冻加厚无颈前排(大红门排骨),没收违法工具打号器1个、印台盒1个,并处罚款5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内蒙古蒙龙小绵羊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7月22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内蒙古蒙龙小绵羊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购的超大鸡胸、鲜鸡排、精选牛(三扒)肉、黄瓜条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又进行了检查,发现牛后座、牛肚、冻牛柳、牛蹄筋有进货票据,无检验合格证明;牛大骨、碎牛肉、牛大排无进货票据;笨鸡、鸡肉早餐肠、白条兔子、西装鸡、鸡胸、凤爪、鸡胗、樱桃骨鸭、整鸡腿、乳鸽、鸭胸无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所有食品均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切实做好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并形成每月通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此次通报会是今年的第九次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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