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纳入内蒙古全民健身条例
26.05.2015 11:24
本文来源: 科技厅
5月22日,修改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纳入了足球相关规定和体育设施具体规定,倡导每天健身一小时。
2014年9月,内蒙古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足球事业改革发展试点省区。条例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大力推广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
条例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标准,规定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条例还对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开放利用作出新规定,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和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体育场馆附属户外公共区域以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免费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等建设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记者 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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