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后蹿出流浪狗 单元门口被咬伤

10.03.2015  19:24

  在自家小区被一只流浪狗咬伤,在找不到狗主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受伤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须赔偿业主各项损失1300元。

  2014年10月21日下午,家住温宿县某小区的王女士从菜市场买菜回来,当她走到小区单元门口时,身后突然蹿出一条黑狗,一口咬住王女士的左小腿不放,她大声呼喊,使劲挣扎,可黑狗就是不松口。邻居们闻讯赶来,在呵斥和棍棒驱赶下,恶狗才松口冲出小区。邻居们说,这只黑狗是流浪狗,此前曾经咬过人。

  王女士在邻居的提醒下赶紧到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王女士伤口深约两厘米,险些伤及骨头。经过治疗,王女士共花去1600元医药费。

  流浪狗是从哪里进到小区的?王女士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这条狗是从小区大门进来的。王女士及家人认为,她是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对此事负责。于是,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对方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并给予一定的赔偿,“保安的失职,才使得小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我被咬。”王女士说。

  然而,物业公司拒绝了王女士的赔偿要求。王女士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600元。

  法庭上,王女士说,在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实行24小时巡逻,以保障小区住户人身财产安全,而该物业公司却放任流浪狗进入小区。在恶狗咬住王女士小腿不放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及时赶来驱赶和施以救护。因此,王女士被流浪狗咬伤跟物业公司的工作疏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物业公司则辩称,自己已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曾多次组织保安采取抓捕措施,但由于保安没有接受过专业抓捕培训,一直没能将该流浪狗捕获。另外,小区内很多有爱心的业主经常喂食给该流浪狗,致使该流浪狗一直逗留在小区附近不肯离去,这也是该流浪狗一直未能被驱逐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王女士被流浪狗咬伤说明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流浪狗伤人物业难逃其责

  办案法官介绍说,因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在封闭小区内被无主狗(流浪狗)咬伤引发的纠纷,既可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也可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本案中王女士选择了后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对小区内出现的动物,如是小区业主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本案中,物业公司有义务驱逐小区内的流浪狗,进而维护业主的人身安全。王女士调出小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流浪狗在小区大门进出且多次追赶业主,而物业公司均未制止,也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物业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王女士被咬伤的损害结果与物业公司工作疏忽有一定的联系,考虑流浪狗的流动性及物业公司曾经组织过驱逐流浪狗的事实,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王女士50%的损失。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