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违纪职工后不能再借口扣工资

27.01.2015  19:48

  张某在沂水某餐饮公司干保安工作。近日,张某在值班期间和当值同事外出饮酒,脱岗1个多小时,造成该公司车辆摆放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营业,被公司领导发现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两人辞退,并以此为借口扣发两人当月工资作为惩罚。张某两人不服,认为辞退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惩罚,不可以再行扣发工资,多次到公司讨要说法,但该公司拒绝支付工资。无奈之下,两人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3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由此可见,两人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辞退,遭到辞退,两人就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公司以此为借口扣发工资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该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两人应得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调查核实之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按期支付了张某两人工资。

来源:  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