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不断加强提升制度公信

22.01.2015  19:01

  拓展监督范围:

  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改变选任方式: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

  检察机关自己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己,长期被社会诟病。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并在北京、山东等10个省(区、市)开展改革试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多地成立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监督员。随着一系列制度、措施的出台与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过窄、知情渠道不畅、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选任管理独立提高公信

  记者了解到,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主要由检察机关自己负责,“自己选人监督自己”是否公正容易受到质疑。

  “越是权力大、威信高的部门,越要引入外部监督,让群众参与其中。”谈及两年多的人民监督员经历,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监察局副局长刘焰明说,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等工作交给中立第三方,才能确保监督效果,维护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对整个检察机关司法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其生命力在于脱离检察机关,形成外部选任机制。

  “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最高检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意见下发后,各试点省份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积极沟通配合,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北京、吉林、安徽三省(市)检察院与司法厅(局)联合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到省编办沟通协调,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含5个政法专项编制的人民监督员管理处,还将试点工作经费列入2015年司法行政专项预算。多地还重点细化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方式和管理等机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明确,人民监督员数额将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本行政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原则上按本行政区域总人口1∶100000的比例确定,每个县(市、区)至少5名,全市不超过100名。据介绍,目前山东共有615名省市人民监督员,今后数量将超过970人。

  截至目前,北京、吉林、山东、湖北、广西5省(市、区)级检察院已与本省(市、区)司法厅(局)联合下发文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确认或选任试点工作,重庆、浙江、安徽、宁夏、福建5地加紧推进试点,实施方案将于近期下发。

  扩大监督范围显示自信

  试点工作开展前,人民监督员主要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两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等5种情形实行监督。

  已有10年履职经历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赵喜臣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视居住和检察院确立的刑事和解案件,没有人监督,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势在必行。

  为落实意见,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3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相应监督程序。

  四川大学教授左卫民认为,社会公众真正关心的可能是一些普通刑事案件,对于公众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人民监督员应当也可以进行监督。

  据了解,这个想法,一些地方已经积极开展探索并付诸实践。

  不久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随后,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回访此案。人民监督员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邻居、当地司法所以及所在村村民反映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表现一贯良好,此类犯罪又属过失犯罪,经过综合考量,认为不起诉决定公正。

  记者了解到,不捕、不诉,撤回起诉,改变事实定性等重点环节的决定,往往由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作出,容易出现监督真空以及司法不公。最终的决定是否“合理又合法、合情又合规”,需要人民监督员等外部力量监督。

  对此,青白江区检察院探索将普通刑事案件中其他办案单位难以监督制约的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重点监督之下,有效提高了执法司法公信力,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拓宽参与途径确保实效

  “虽然判决书中对这1.4万元未予认定,但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款项为违法所得。”在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案监督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与周某就1.4万元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展开辩论。

  周某是一名涉嫌受贿犯罪被告人的代理人。他们认为,沭阳县检察院错误追缴涉案赃款,要求返还判决书中未予认定的1.4万元,同时要求联系人民监督员参加评判。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组织5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

  “理不辩不明,这钱被追缴,我们服。”一番争辩后,周某接受了承办人和人民监督员作出的解释。

  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客观存在的问题。沭阳这起当事人直接联系人民监督员提请监督的案件,是试点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的一个生动体现。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把每月第一个星期四固定为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开辟人民监督员与社会民众直接联系渠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一告知、二回访、三联络”工作模式,把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工作作为重点。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建立起监督范围“7+5”、监督节点两延伸的“双十二型”人民监督工作新模式。

  “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展,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度。”京口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彩华说。

  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反映,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能真正被听取、被落实,最高检和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出台措施、完善机制,明确人民监督员有权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对案件再复议一次,确保监督实效。

  随着人民监督员一系列“强身扩权”改革制度的落实、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逐步完善,有效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必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