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21.09.2016  22:10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9月12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指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基本生活物资、疾病治疗、丧葬费用支付、住房救助、教育救助。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受理部门经过初审、公示、批准确定特困人员名单,并于每月(或每季度首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统筹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刘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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