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办理流程
按照我市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五)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申请人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
(六)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产权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业务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告知原因。
三、申请交易确认
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申请交易确认,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业务通知单;
(二)房屋交易(转让)确认申请表;
(三)网签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经过委托公证的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验原件,拍照留存电子档案);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验原件,拍照留存电子档案);
(六)交易资金监管凭证或自行结算具结保证书。
四、缴税
申请人向税务部门缴纳交易税费。
五、申报增值收益情况
到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收费窗口申报增值收益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确认受理单;
(二)缴税票据。
六、核算增值收益
市住房保障中心核算申请人应缴纳的增值收益。
七、缴纳增值收益,领取交易确认单
到产权市场管理处收费窗口缴纳增值收益,并领取交易(转让)确认书。
八、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持交易(转让)确认书、缴纳增值收益的票据、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