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将提高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补助标准

16.05.2016  09:53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2016年我市将提高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标准。

  2016年,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67936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而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服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包括复员士官)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3倍;取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补助金。

  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我市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要求三区尽快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将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发放到位。(文/雨晨)

[责任编辑 孙静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