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08.06.2015 00:03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对“通辽市统计局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2014B030457)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通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通辽市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长欣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百脑汇科技城
联系方式:0475-2860919
被投诉人:通辽市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田野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行政中心13楼
联系方式:0475-8835267
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建设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体育中心北侧
联系方式: 0475-8910992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通辽市统计局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2014B030457)公开招标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投诉人提出的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的应用参数不符合实际,使用单位未能够就采购项目需求调研清晰,招标文件中多条条款概念模糊,参数设置不合理,多条参数设置与本项目毫无关系;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通辽市统计局未对本项目制定评标标准,可导致评标专家主观臆断;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本项目开标过程中,对专家产生过程未与公开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无效投诉,对以上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该项目两次竞争性谈判后没有发布废标公告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经调查,项目承办人在现场已将废标理由通知了所有投标人,符合采购程序。
三、关于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第三次开标没有发布招标公告,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事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内财购【2011】108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内财购【2014】248号)规定:“二次公告后,有效供应商仍不能满足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使用合适的采购方式尽快组织采购。”经调查,此项目第三次开标符合规定。
基于以上调查,本局认为,通辽市统计局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TG2014B030457)采购过程合法,中标结果有效。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辽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08.06.201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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