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警方赴蒙古国押解自首嫌犯回国 涉嫌挪用资金百万

05.12.2014  11:10

  原标题:通辽警方赴蒙古国押解自首嫌犯回国

  11月30日上午,在蒙古国藏匿的通辽籍犯罪嫌疑人常某向通辽警方投案自首。12月2日,由通辽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彦东带领的抓捕小组顺利押解常某由二连浩特市公路口岸入境回国。

   押解嫌犯回国

  12月2日15时30分,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的部分民警、二连浩特市公安局的6名特警、通辽市公安局前来接应的3名民警守在二连浩特市公路口岸旅检通道入境口,所有人的心都悬着。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李万红副总队长说:“我们的民警在国内的缉捕工作中有很多法律手段与工作手段可以应用,而在国外,因为执法权的缺失,就要依靠所在国警方才能实施抓捕。突发情况随时随地可能发生,有很多状况根本无法预料。不见到人,我们的心就一直悬着。”

  随着约定“回家”时间的临近,现场的气氛变得越来越紧张。15时48分,负责此案的通辽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彦东打来电话说:“我们押解常某已经到了中蒙边界,准备入境。”随着这个消息的发布,现场的气氛立刻变得轻松许多。16时,王彦东和队员们押解着常某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

  从办理通关手续到走出二连浩特市公路口岸旅检通道入境口,常某的表情很镇定,还情不自禁地说:“我终于可以回家了,特别惦记生病的老母亲。现在踏上祖国的土地了,我的内心也释然了。”

  王彦东说:“常某是今年通辽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部署开展2014‘猎狐行动’以来,劝返回国的第二个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涉嫌挪用资金百余万

  今年40岁的犯罪嫌疑人常某是通辽市科左后旗人。2013年7月30日,通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2011年1月4日常某与通辽市一家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书,承建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工程。截至2012年8月,该建筑企业按工程进度付给常某工程款321万元,但是常某未将其中的114万余元给付该工程材料和人工费。通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调查,初步认定常某涉嫌挪用资金,并发现常某已于2013年7月8日离境进入蒙古国。随后,通辽市公安局对常某进行网上追逃。

  今年7月22日,公安部开展“猎狐行动”,全力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通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由副局长王彦东和经侦大队大队长肖彦和负责常某案件的侦破工作。

   打亲情牌劝返

  通过侦查走访,专案组了解到,常某在蒙古国还有自己的公司和矿业,人脉也较好。经过对这起案件汇总,专案组成员认为“打亲情牌,劝返常某”这一方案比较可行。

  8月中旬的一天,肖彦和接到常某从蒙古国打来的电话:“我非常想回国投案自首,又担心不能从宽处理。”肖彦和在电话中对常某说:“只要你肯回国投案自首,肯定会得到从宽处理的。”从那时起到10月中旬,常某几乎每个星期都会咨询从宽处理的政策法规,却不承诺回国投案自首的具体日期,而且常某每次使用的电话都是网络电话,警方根本无法锁定其准确位置。

  肖彦和把常某想投案自首又怕得不到从宽处理的矛盾心理向专案组进行了汇报。专案组经过研究认为,加强政策攻心的力度,继续打亲情牌。也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常某的老母亲生病住院,3位亲属也相继去世。常某在和肖彦和通电话时,语气中流露出不能床前尽孝、不能送亲属最后一程的遗憾。

   最后时限投案自首

  10月10日,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称:12月1日前自首可减轻处罚。11月27日,离通告的最后时限屈指可数。专案组制定了前往蒙古国乌兰巴托对常某进行抓捕的行动计划。

  11月29日22时至30日4时,常某从乌兰巴托用固定手机号码给肖彦东拨打了5个电话,他始终反复问一个问题:“你们真的要来蒙古国缉捕我?如果我在11月30日向中国警方投案自首,会得到从宽处理吗?”肖彦和肯定地告诉他:“如果在2014年12月1日最后期限前自愿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月30日9时40分,常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已抓获6名外逃经济嫌犯

  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赵军朝说:“‘猎狐行动’开展以来,我区公安机关已经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人,其中缉捕4人、劝返2人。通过抓捕行动,除了震慑犯罪分子外,就是要告诉那些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无论你逃到天涯海角,警方都会把你缉捕归案,绳之以法”。(记者 刘晓君 通讯员 张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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