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呼包鄂乌四市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标准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2021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将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
据了解,在统一筹资标准方面,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统一政策标准方面,2021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合规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支付;政策范围内的费用100%纳入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外的合规费用按60%纳入支付范围,含目录外用药和诊疗费用,不含超标准床位费、专家费、取暖费、伙食费、健康体检费、陪床费、特需费用和其他非医疗支出;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和在校学生,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为实现呼包鄂乌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青海、甘肃、宁夏、山东、河南等地大病保险省级统筹经验,组织呼包鄂乌四市起草了《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医保部门意见的同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6日,召集盟市医保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乌兰察布市再次研讨,共收到18条修改意见,采纳12条,并予以修改完善;12月10日,在鄂尔多斯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保机构、群众代表及医保部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12月23日,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第3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记者 梁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