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跃在锡林郭勒草原上的牧区“马背法庭”
在美丽的锡林郭勒大草原腹地、中国马都--锡林浩特,活跃着一支“马背法庭”。辖区内地域辽阔,偏远地区交通通讯闭塞,气候条件恶劣。多年来,法庭充分发挥其直接面向基层和牧民群众的优势,认真践行人民法庭“两便”原则,坚持到偏远牧区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纠纷解决在最基层,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1987年,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结合牧区审判工作特点,设立了牧区巡回法庭。法庭的前身是白音宝力格苏木巡回审判法庭,1994年更名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牧区巡回法庭,管辖3个苏木、1个镇、1个国营牧场,辖区面积1.3万平方公里,人口近2万人。法庭现有蒙汉兼通双语法官3人,蒙汉双语书记员2人,其中1名审判员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庭建立了到偏远牧区巡回收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工作机制,切实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纠纷解决在最基层,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被牧民群众亲切地誉为“马背法庭”。
近30年来,法庭以坚持便民、利民、为民为工作主线,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体干警顶烈日、迎酷暑,冒严寒、沐风雪,行万里路、解千家惑,努力克服人员少、装备差、自然条件恶劣、交通通讯不便等困难,常年深入到边疆大漠、奔波在千里草原上,使大量的牧区民事纠纷案件得到快速便捷的处理,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广大牧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稳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牧区巡回法庭2005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庭”;2014年1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授予全区法院系统“集体一等功”光荣称号。
强化 审判机制 实行法律服务多元化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法庭已经摸索出了一整套适合牧区巡回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 建立了收案日制度。除当事人请求启动巡回办案程序审理案件外,法庭确定每月15日到各个苏木、镇及嘎查、矿区等人口居住集中的办案点受理诉讼案件,调解民事纠纷。 二是 建立了投诉箱制度。在巡回办案点设立固定投诉箱,牧民群众只要把诉状放到投诉箱,并按照投诉箱的电话通知法庭,法官就会及时赶到牧户家受理案件。 三是 建立了委托立案制度。如遇紧急案件,苏木司法所可派工作人员迅速到场预先受理,并及时与巡回法庭联络,经审查后正式予以立案。 四是 建立了流动收立案制度。巡回审判采取流动收立案方式,针对一些牧民文化较低的情况,接受口头诉讼,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即制作笔录予以立案并就地开庭审理、调处纠纷。 五是 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对一些案情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案件,不定期安排法官进行回访考察。
便民利民爱民 做牧民群众的贴心人
近年来,牧区民商事案件激增,牧区巡回法庭在干警少、任务重的情况下,不畏艰苦、不怕困难,以巡回审判车为办公室,用蒙古包做审判庭,常年工作在牧区,生活在基层。
在法庭干警眼里,牧民群众无小事,牧区案件无大小,一经受理就要及时下乡进行审理。他们始终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办案原则,注重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向广大牧民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使群众得到广泛深刻的法制教育。家住锡林浩特市朝克苏木五间房八十六岁的老牧人樊仓因赡养纠纷,一纸诉状将其三子一女诉到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当天就赶赴樊仓居住的蒙古包,详细听取了案件纠纷情况,然后将其子女召集到家,通过耐心讲解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最后几个子女均表示要承担起赡养义务,使老人安度晚年;同时达成调解协议,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一百元,一年分三次给付,如老人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四被告承担。此后,巡回法庭干警对老人的生活始终放心不下,办案途中多次进行了走访。樊仓老人逢人就讲人民政府好,人民法官给咱做主哩!如今樊氏一家媳贤子孝,共同承担起来赡养老人的义务。
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锡林浩特市原胜利苏木三队牧民毛日和来到巡回法庭,称其一只绵羊被同队牧民呼和格日勒以他的羊群多次进入其草场为由被扣留,多次索要未果,法官问清原因后,随即驱车前往距市区110公里的呼和格日勒家。因呼和格日勒居住的蒙古包附近乱石丛生,汽车无法通过,在苏木领导的帮助下,法官只好骑马入户,一个多小时才赶到。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耐心讲解相关民事财产的法律法规,并做细致的说服教育,最后呼和格日勒表示自己扣羊的方式欠妥,毛日和也认识到进入他人承包草场放牧的错误,一堂生动具体的法制教育课解决了两户草场牧畜纷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当日下午五时在法官的帮助下,将绵羊送还毛日和,当他们带着息诉排纠的喜悦返回市区时,已经是华灯闪烁,而留给他们的却是身体的疲惫与辘辘的肠鸣。
坚持寓教于案 积极开展法律宣传
巡回法庭既是草原上的“马背法庭”,又是流动的法律宣传站。近三十多年来,牧区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4200多起,其中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占90%左右,案件调撤率在85%以上。法庭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牧区经济发展为已任,不断强化牧区审判工作职能,经常与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协调合作。针对易发、多发的草场使用权分割、侵占等案件,主动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从多角度、多元化做疏导、教育、调解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一些群体性、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坚持优先立案、慎重审理并及时结案。
在每一次下乡办理案件中,法庭都要求每个干警既要当好审判员,又要做好普法宣传员。他们将每次巡回审理、调查取证、勘查现场都当作是一个普法的课堂。多年来有很多因草场纠纷双方弄得面红赤耳,而经法庭的调解,耐心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多数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息讼排纷、重归于好。法庭的干警们坚持以案讲法,寓教于案,每年都要深入基层开展4次专门的基层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基层牧区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陶卫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