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

24.09.2015  15:07

 

  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3日上午在呼和浩特闭幕。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副主任邢云、赵忠、杜梓、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列席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动物诊疗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并为张凤喜、蒲伟刚、马丽荣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指出,本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次修改立法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认真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在总结自治区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发挥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法规审查批准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会后,要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为条例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做好准备。

  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要求,本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进行了修改,重点针对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督办重点建议、“一府两院”负责人批办重点建议和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牵头办理建议等有益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下一步,各建议办理单位要落实好修改后的办法,加大建议办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满意度。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办法对我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了细化规定。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工作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来源:内蒙古人大网 2015年9月24日                      编辑: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