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实施一年:失责必追究已成为常态

18.07.2017  23:23

       

       

       

    资料图片   

  ●2016年7月1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的问责条例正式实施

  ●一年来,中央纪委网站点名道姓通报180起、327人次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问责范围涵盖22个省区市

  ●在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当中,既包括民政部原部长李立国等6名中管干部,也有一批基层官员

  2016年7月1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的问责条例正式实施。

  权威资料显示,一年来,中央纪委网站点名道姓通报了180起、327人次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问责范围涵盖全国2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被问责的党员干部当中,既包括民政部原部长李立国,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宏江等6名中管干部,也有大量基层官员。记者梳理发现,问责条例实施一年来,党中央对问责动真碰硬,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已成为常态。

    抓牢“关键少数”   

  条例摘要: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2017年2月8日傍晚,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因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通报指出:二人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给予窦玉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提前退休。二人还被终止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

  问责还在继续:4月24日,民政部原党组成员、中国老龄协会原会长陈传书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6月20日,中纪委发布立案审查通报指出,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原组长曲淑辉对驻在部门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失职失责,且存在长期干预和插手驻在部门下属单位相关工程项目并谋取私利的违纪行为,她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因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不只是民政部这样的“大衙门”里的“大官”,基层“小吏”也同样因失职失责被查处。

  格尔木市是青海省的一个县级市,不久前,这里也发生过“塌方式”腐败。据报道,格尔木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伟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及价值47.61万元商铺两间;格尔木市原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清亮,任格尔木市委原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4名行贿人1445万元;格尔木市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周方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从2014年12月起,格尔木市8名党员领导干部相继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

  8名党员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而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王伟华、王清亮部分违纪行为、马刚的全部违纪行为,均发生在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李国忠、纪委书记史可庭任职期间。青海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专家指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一把手”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不能底下案件成串,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自己还当着太平官。4名中管干部及部分基层主要领导成为被严肃追责的对象,无疑释放出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牵紧“牛鼻子”   

  条例摘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记者观察,通报的180起问责典型问题中,132起问题中追究了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占总数的73%;43起问题中追究了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21起问题中追究了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7起问题中追究了相关党组织的责任。

  2017年7月3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因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多个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

  此外,中央纪委还通报了自从2016年7月问责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查处一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6个案例,对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湖北省武汉市政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寨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等12名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江西省宜春市纪委近日通报,2016年底,该市上高县自来水出现异常,一度引起当地群众恐慌。经查,这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部分企业违法排污,间接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监管不力、责任缺失。在这起事件处理过程中,宜春市分别对宜丰县政府正县级干部邬云等16名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启动问责程序。通报称,今年以来,宜春市加大对党政正职、县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力度,今年全市被问责的67名领导干部中,党政正职32人,县处级10人。

  有专家分析,在各地的问责实践当中,体现了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体现出分清责任、权责对等、责罚一致的原则。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作为党的领导干部,难辞其咎,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压实“政治责任”   

  条例摘要: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数据显示,在被通报的180起问题中,有75起问题属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71起问题属于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甚至本地区、本单位一时间出现多人违纪违法问题。

  据报道,2015年9月,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在牵头负责县委全面工作期间,上饶市正在酝酿万年县委常委补缺人选,上饶市委组织部领导向费长辉征求意见。费长辉认为,时任婺源县副县长宫海工作能力较强,是县委常委合适人选。在这之后,上饶市委考察组在婺源县找费长辉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宫海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反映,费长辉表示未听到有不良反映。其实,上级组织部门对宫海考察期间,费长辉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来的举报电话,反映副县长宫海存在生活作风问题。事后,费长辉找宫海了解情况,宫海让其放心,称自己没有问题;费长辉又向婺源县常务副县长询问了这一情况,得到没有听到过相关反映的反馈。

  费长辉在市委选拔任用宫海担任万年县委常委考察个别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报告其收到的有关宫海生活作风方面的举报情况。宫海在受到重用后不久,便因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取消副县级待遇、降为科员,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不久前,经上饶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上饶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专家认为,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要通过压实责任,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落实。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如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就应该高悬问责利剑,强化责任担当,对失职失责者严肃问责。

    增强“威慑力”   

  条例摘要: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追究纪律责任)。

  从数据看,在通报的327人次中:诫勉谈话26人次;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21人次;纪律处分269人次,其中党内警告160人次,党内严重警告95人次,撤销党内职务10人次,留党察看8人次,开除党籍3人次。

  7月10日,中纪委网站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宏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宏江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决策使用财政资金,送给他人礼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宏江同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7月11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青海省玉树州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秀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及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日前,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秀琴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中纪委网站同时通报了青海省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谭秀萍严重违纪问题。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谭秀萍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收缴其违纪所得。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问责工作,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贯彻问责条例的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多个省区市和中央机关出台了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对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等进行细化。各地区、各部门还普遍建立了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逐级上报问责情况。

  对违规者最大的震慑,不在于惩罚的严酷性,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只有加强有效的追责手段,问责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有专家分析指出,问责条例总结历史经验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对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现行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并且明确了“终身问责”等。这些问责方式紧密衔接、轻重有别,在实践中经常运用,有利于增强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通过一年的实践证明,问责已成为管党治党利器。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方法开展问责,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督促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已成为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