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对《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10.10.2015  12:30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内政发电〔2015〕47号),为进一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阿拉善盟重新修订了《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办法(新修订)》。

  相较于2014年出台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新修订的《阿拉善盟城乡临时救助办法(新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由过去低保、三无、低保边缘对象扩大到流浪乞讨人员和身份不明需要急救的人员。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提高了救助标准。根据不同原因的困难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达到8000元,并根据情况可采取重复救助,以缓解家庭和个人的生活困难,体现救急救难作用;进一步丰富了救助方式。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为不同需要的家庭和个人提供适合其困难情况的救助方式;进一步简化了救助程序。对于情况危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苏木镇(街道办)、旗(区)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可以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同时明确,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盟、旗(区)按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额度安排预算,地方预算资金按盟、旗(区)2:8比例承担。

  目前,已将《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新修订)》发到各旗(区)民政局和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待反馈意见后,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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