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阿拉善盟公安局原党委委员、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素兰违规收受礼金、违规设立使用“小金库”发放福利等问题。 经查,刘素兰2012年违规收受礼金1.4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子张琦违规“吃空饷”,领取工资9.79万元;违规举办庆典,收取辖区单位(含管理对象)礼金33.95万元;违反规定,设立使用“小金库”522.7万元;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乌斯太派出所滥用职权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2009年至2015年期间,共违规收取罚没资金517.76万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直接用于接待费、福利费及账外等支出。以上违纪违法问题,刘素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在组织调查期间对抗组织,不如实交待违纪问题,并指使有关人员伪造证据、掩盖事实、逃避审查。2017年10月26日,经盟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盟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素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侦查员降至科员,对违纪所得11.73万元予以收缴;其他8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2名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收缴违纪所得59.88万元。
2.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员乌达木违规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等问题。 经查,乌达木在担任原盟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于2014年违规将三辆公务用车和一辆违规抵缴企业罚款的越野车低价出售给单位相关领导;未经集体研究,于2010年和2012年个人决定挪用职工购房款250万元借给施工单位用于工程装修;2011年挪用干部职工购房款190万元转入女儿名下,帮助其完成揽储任务;坐支应上缴财政收入10万元。对以上违纪违法问题乌达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0月26日,经盟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盟委批准,决定给予乌达木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正处级调研员降至副处级调研员,对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相关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
3.阿拉善左旗额尔克哈什哈苏木财政所干部胡那生违规操办“剪发宴”并收受礼金问题。 经查,2017年3月8日,胡那生为女儿操办“剪发宴”,违规宴请除亲属之外的26名单位同事,并收受礼金0.95万元。2017年9月21日,经阿拉善左旗财政局研究决定,给予胡那生警告处分,对违规收受的0.95万元礼金予以收缴。2017年9月29日,经阿左旗纪委研究决定,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额尔克哈什哈苏木党委书记庆格勒图进行提醒谈话;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额尔克哈什哈苏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娜仁和原纪委书记巴根那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额尔克哈什哈苏木纪检专干张馨月做出书面检查。
[责任编辑 哈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