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线 救急难 内蒙古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21.04.2015  11:42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4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提出了我区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

  《通知》指出,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填补现行社会救助制度空白,“托底线”、“救急难”,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按照国发〔2014〕47号文件要求,在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9〕177号)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全区临时救助制度。一是扩大救助范围。《通知》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二是明确救助标准。《通知》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共同会商确定。三是规范和细化救助程序。《通知》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并突出主动发现受理环节,提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同时,突出紧急救助程序,针对紧急情况,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以及时解决临时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四是规范救助方式。《通知》明确了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资金保障、绩效考核、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紧急救助综合协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等机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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