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申请函”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15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申请函”的复函
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申请函》(中冶东方环函字[2016]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按管网沿线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4a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锅炉烟气排放执行《 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2、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4a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低碳供热亚行贷款项目—呼和浩特市城发公司辛家营、金桥、毫沁营区域集中供热工程。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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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