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财政局关于对霍林郭勒市教体局三通两平台及同频互动课堂本地化建设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霍)财购决字(2017) 1 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智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仁(代理人:任志宇)
住所地:内蒙古通辽
投诉人:江苏华丰教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军:(代理人:张春磊)
住所地:江苏淮安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铭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万秋
住所地:霍林郭勒市
投诉人于2017年5月15日提起对被投诉人组织的“霍林郭勒市教体局三通两平台及同频互动课堂本地化建设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霍财购准字(2017)0064号,采购项目编号HG2017B-0033)”,的投诉。
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诉称在2017年4月24日参加了被投诉人组织的“霍林郭勒市教体局三通两平台及同频互动课堂本地化建设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霍财购准字(2017)0064号采购项目编号HG2017B-0033)”,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对此调查处理。
投诉事项审查及涉诉当事人诉辩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局依法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就投诉事项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意见认为被投诉事项的7项软件设备的参数描述上存在指向特定产品情况 。
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是:这次代理采购项目是对原有设备升级、扩容,所以必须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按照被投诉涉及的7项软件设备的参数进行采购。
查明事实
本局受理后,经查阅了投标文件,和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审查及听取的专家意见,现已经审查终结,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如下:被投诉的采购项目是对原有设备升级、扩容,为了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指向特定产品情况。
投诉处理决定
本机关对投诉问题经分析认为,被投诉人组织的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照下颌情形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本局决定如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或通辽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霍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林河财政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