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5月22日经自治区十
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区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是规范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方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堵塞监管漏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安全隐患多和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进一步依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全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当年就开始着手组织起草工作。经过两年多的立法调研、评估、反复征求意见,特别是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充实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奠定了基础。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涉及主要内容,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监管主体,其次是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建立了登记和备案制度,第三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必备条件和禁止食品种类,还设立了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生产经营记录,票据、台账管理,索证索票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各类情形作出了具体罚则,为基层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