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流〔2016〕154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01.08.2016  16:37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的要求,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为加强全区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

所谓回收食品,包括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食品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强化回收食品监管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监管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多频次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在临期柜台销售;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及其包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加大回收食品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力度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日

常监督管理和突击检查力度。

(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加严检验、回访、监督抽查、自查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二)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加大暗查、突击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回收、交接、销毁等过程进行延伸监管,落实食品索证索票、记录查验等制度,做到食品从出厂、物流、经销商验收、回收、销毁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回收食品等行为

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各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