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4号通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三)

29.11.2016  2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62号)的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84号通告的国抽不合格食品中涉及我区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84号通告涉及我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跃进植物油厂生产亚麻籽油(胡麻油)

不合格项目为:苯并芘(43Ug/kg)。

二、 核查处置情况

(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跃进植物油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批号为20160124的佳磊牌亚麻籽油(胡麻油)共生产40瓶,净含量1.8L/瓶,已全部售出,售价28元/瓶。为打开产品网络销售渠道,该批次产品以成本价售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下达了召回通知书,责令企业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开展召回工作,同事又对其成品库内的其他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为合格。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跃进植物油厂生产的“佳磊”牌亚麻籽油(胡麻油),苯并芘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巴彦淖尔市玮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从跃进植物油厂生产的“佳磊”牌亚麻籽油(胡麻油)共计72升,已销售27升,下架封存45升。巴彦淖尔市玮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相关票据。

巴彦淖尔市玮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苯并芘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佳磊”牌亚麻籽油(胡麻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因其进货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