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餐饮环节餐饮具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28.04.2015  17:53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近期工作安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餐饮环节餐饮具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按时上报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餐饮环节餐饮具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用科学手段发现和解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为监督执法提供可靠证据,提高我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严防公众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抽检程序进行抽样和检验,结合我区餐饮业现状,围绕和针对餐饮环节使用自消毒餐具的餐饮单位,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风险,预警并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抽检范围及重点

(一)范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样品量不足的在周边旗县补充。

(二)重点:餐饮具抽检要以使用自消毒餐具的餐饮单位为重点,以上尽量覆盖各类型餐饮单位。

三、抽检品种和数量

自消毒餐具每市抽检20个批次样品,全区共40个批次样品,在主要使用自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单位抽样。以上采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直接委托检验,经费由自治区局统一支付。

四、抽检进度

采样时间:2015年3月20日—3月23日。

检验时间:2015年3月24日—4月14日。

上报检验结果时间:2015年4月15日。

五、监督检验项目

餐饮具: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烷基苯磺酸钠、游离性余氯。

六、抽检工作人员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采样。

七、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抽样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查单位出示组织本次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具的《现场抽检笔录》、《抽检告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履行告知义务,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后,再进行抽样。《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填写。

抽样方式:在餐饮服务单位随机抽取自消毒餐具。

抽样数量:抽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的需要而定,应满足此次理化指标抽检监测需要。餐饮具样品用密封袋无菌操作每个批次采样6—10份(每份一个餐具)。

八、检验机构及责任

自治区局通过招标,选择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抽检任务。承担抽检任务的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自治区局及采样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随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联系人:张胜哲,联系电话:15847785612

九、问题样品后处理

对此次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样品,由抽样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处置率要达到100%。抽样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不合格样品报告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自治区局。

十、判定原则

(一)合格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未检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合格,检验机构出示三份报告。

(二)不合格品: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已检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机构出示六份报告。

十一、异议处理

(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在规定时限内,有异议的餐饮单位向任务下达部门(自治区局,下同)提出复检要求,由任务下达部门核准在其他它实验室对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不予复检的情况: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超出复议期,超出样品保质期等。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十二 、付款方式

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一次性付款。

十三、抽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抽取样品严格按照任务分配单上规定的抽检数量抽取。

(二)采样人员应提前确定抽样时间及地点,采样完成后,加封执法机构自备的封条(备注:每份备样需独立封样)。抽样结束后,采样人员留存抽样单(其余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