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旗发出首例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5日上午,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白音德勒斯分场的阿某某向西乌旗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予以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并将裁定下午就送达被申请人满某某所在的嘎查、派出所。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后,锡林郭勒盟首例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申请人阿某某与被申请人满某某是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满某某酗酒后经常对申请人阿某某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家暴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忍受,2013年向法院提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后在双方家人的劝导和调解下,自愿和好。但被申请人仍没改变性格,依然对申请人实施各种家庭暴力。清明节前夕,满某某酒后又对阿某某大打出手,使申请人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受伤照片及西乌旗医院诊断书等证据。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马上展开调查,认定申请人阿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向被申请人满某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满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阿某某及其亲属。如满某某违反保护令,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同时也向满某某所在派出所和所在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满某某是否履行该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将使家暴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受害人依法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也有了法律保障。(记者 杨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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