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死人”的那些案件与判决

21.01.2015  17:59

  前不久,安徽省教育厅一女干部开车与小区63岁保安发生争吵,并辱骂保安为“看门狗”,致其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那么,“骂死人”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对此,《法制日报》记者从法院选取了两起已判的“骂死人”案件,通过法官解析,希望引起公众对自身行为的关注,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言语刺激致人喝农药死亡

  受他人言语刺激后自杀,骂人者又不及时实施救助,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骂人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3日上午,刁某与房某因一棵高粱发生纠纷。次日早晨,刁某及其丈夫万某再次与房某、陈某争吵,房某、陈某以“你就是喝农药死在我家也与我无关”等各种过激言语刺激刁某。

  10月5日中午,气不过的刁某喝下农药后来到房某、陈某家。发现刁某身上有农药味并出现呕吐现象后,房某、陈某并没有进行救助,后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刁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房某、陈某对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令房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法官指出,侵权人、受害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行为负责,但被告的言语刺激是受害人采取自杀行为的诱因,被告不及时救助导致受害人失去最佳抢救时机,上述多种因素的间接结合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侵权人房某、陈某的言语刺激行为仅为诱因,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更多地是由于其自身放弃生存权,故法院综合案情判定由房某、陈某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老汉因柴禾与邻居吵架被骂死

  2011年11月17日下午,年逾六旬的顾老汉和邻居顾某在家门口吵了起来,起因是前一天两家人都在门前空地上晒柴禾,顾某怀疑顾老汉误收了自己家的柴火,而顾老汉矢口否认。

  当天,周围不少邻居都听到二人互相咒骂的吵架声。之后,顾老汉独自来到附近老年活动室坐了下来,很快满脸通红、大汗淋漓,不久竟昏死过去,后众人迅速通知顾老汉儿子将其送至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顾老汉的三个子女一纸诉状将54岁的邻居顾某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专家进行了咨询,但因缺乏必要的医学检查及详尽的病历记载,无法出具鉴定报告,只能根据现有材料提供倾向性意见,认为诱发性因素参与度拟为5%至15%。随后法院在当地镇政府召开“司法听审会”,邀请12名党员代表、人大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群众代表作为“听审评述人”参加了听审会。大家普遍认为,顾老汉的死亡与顾某有一定的关系,这些民意代表的意见作为判案的参考依据。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判令顾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支付顾老汉家人2.35万元。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王宇表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双方起争执,一方猝死的事件,往往对骂人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王宇说,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发生争吵的先前行为与被骂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

  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专家的倾向性意见结合普通人群对此事件发生的一般认知度对该争议焦点作出评判,酌情确定由被告顾某承担6%责任。

  据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骂人者有过错,则只能依据公平原则,由骂人者给予一定赔偿。而如果骂人者明知对方存在潜在疾病而故意追求对方死亡的结果,那就构成犯罪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