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提高计生家庭特扶标准

23.12.2014  14:30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等7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2014年起,将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特别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意见》明确,特别扶助金城镇标准和国家标准持平,农村标准比国家标准分别提高120元和170元,多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60%,市(地)、县(市)承担40%。

      《意见》强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60周岁及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将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要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居家呼叫、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编辑: 王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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