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万元“感谢费”把包头一管委会干部拉下马

09.12.2015  11:28

    在包头滨河新区民馨家园等项目中,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陈某给予施工企业帮助,企业负责人为感谢陈某,找各种理由给他送礼,而陈某照单全收,最终,他被这9.3万元“感谢费”拉下了“”。8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2008年12月30日,陈某时任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规划建设局基建管理科科员,后被聘为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具体负责土地规划建设分局中由管委会建设管理的各项民用工程工作,并分管民用工程科。

    在他工作期间,也正是石拐棚户区安置房民馨家园项目,以及滨河新区重点项目滨河大厦、北师大附中等工程的在建阶段。

    据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09年5月,陈某代表滨河新区管委会监督管理民馨家园项目。2008年6月,包头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项目第四标段施工)项目负责人孟某送给陈某1万元现金,希望其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给予关照,陈某收下后,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009年5月或6月,负责民馨家园项目楼梯间踏步工程的王某送给陈某3000元现金。而民馨家园项目及滨河大厦项目的钢材供货商李某也为表示对陈某的感谢,在2008年6月、2009年8月、2009年中秋节及2010年春节共送给陈某3万元现金。

    另外,陈某在监督管理滨河新区北师大附中项目过程中,因帮助郭某联系了部分工程项目,2014年6月,郭某为表示感谢,借陈某女儿出国留学之机,送给陈某5万元人民币。

    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这些钱里有的是礼尚往来,有的是朋友借款,还有的是民间借贷。同时,陈某表示,他平时工作表现突出,应该免于刑事责任。

    8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维持一审原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首席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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