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车摔倒身亡 落地致害应属三者

31.03.2015  19:58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振伟

  2014年7月12日10时许,王来发驾驶小型客车行驶途中停车上下乘客,王桂生在上车过程中摔倒在桥面上,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认定王桂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来发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桂生家属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保险公司辩称王桂生系在上车过程中摔倒死亡,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能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理赔,而不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桂生家属各项损失22.4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王桂生究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

  本案中,受害人王桂生是在上车过程中摔倒在车外死亡,事故发生的瞬间应该是指损害结果发生的瞬间,应是指受害人王桂生摔倒在车外的瞬间,而此刻受害人已经与车体完全分离,处于地面之上,并不是处于正在上车的过程中,故受害人王桂生在交通事故中应该属于第三者而不是车上人员,应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而不应适用车上人员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