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

27.07.2016  15:42

原标题: 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有何不同?

  近期深圳市拟修订计生条例,规定3胎(含3胎)以上的超生将统一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将不再对高收入的超生人群额外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按修订后的规定将不会出现天价社会抚养费的现象。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修订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21个省份新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新规明确的征收标准差异较大,多数省份对3胎以上的超生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部分地区的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有8省新规明确征收计征基数3倍及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1省份新计生条例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已有29个省份陆续完成对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均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此外,广西在新规中未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肃要求社会抚养费征缴遵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规定,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目前各地的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8省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陕西广东等地明确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挂钩

  陕西、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等地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均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关。

  陕西、 江苏、广东等地规定,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会抚养费。如陕西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对违法当事人分别一次性征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对于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山西则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对于不符合当地人口与计生条例生育第3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

  内蒙新规要求,超出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1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2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6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3胎以上的超生大都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前各省市完成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大都规定,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将加倍或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依据湖北新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违反该条例规定多生育1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江苏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孩子的,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育2个以上孩子的,则要按照计征标准的5倍至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新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至3倍征收;多生育第2个子女的,则按4倍至6倍征收;多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别省份根据当事人职业差异规定不同征收标准

  一些省份在制定征收标准时,根据当事人的职业差异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例如河北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将超生人群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农村居民4种情况,分别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上年度纯收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

  贵州新人口与计生条例,将违规生育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4大类别,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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