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02.2016  10:58

为了依法规范我区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民委、公安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自2016年2月4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不仅对确认、登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变更民族成份的具体条件及申请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我区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定期备案、信息共享、监督检查、行政救济机制。

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户籍制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巩固我区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