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食生函〔2015〕182 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直饮机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复函

31.12.2015  20:03

刘建军先生您好:

您的咨询函我们已于2015 年12 月21 日收悉,对于您在信函中提出的直饮机安全相关问题答复如下:直饮机使用的是自来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颁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71 号)》中规定: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如果您对直饮机饮用水的安全有疑问应进一步咨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函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