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5.09.2015  13:03

兴建办发〔2015〕175号                              签发人:王文玺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建设局(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精神,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和施工生产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除国有资金(全部国有资金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等)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外,建设单位自主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旗县市建设局(住建局)要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取消和下放2014年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兴署发〔2014〕43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行署字〔2014〕103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按分级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不变,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报建;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手续;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社保费缴纳证明、农民工保障金交纳缴纳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等其他应提供的手续。

三、各旗县市建设局(住建局)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落实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依法查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随意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四、各旗县市建设局(住建局)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在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统计表》报送至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科。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统计表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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