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执行居民标准
08.05.2015 19:19
本文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自治区发改委日前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5】446号),对我区养老机构水暖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进行明确。该通知要求,对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类性质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
据介绍,为支持我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我区将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为: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用气分别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水价和气价平均水平执行(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未实行前,暂按一般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还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记者 王树天)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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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20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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