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起内蒙古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杜柏业)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在全民健身日全部免费向社会开放。”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中第四条中的内容。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中还指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课余时间应当向学生开放,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其中由政府投资兴建交由学校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在保证教学需要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原则上参照前述第四条向社会开放。
同时,我区各级财政应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和鼓励本地区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标准参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有关规定执行。盟市、旗县(市、区)根据体育场馆规模可自行适当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中央和自治区对免费、低收费开放后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有大幅提升的场馆予以奖励。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得因中央和自治区予以补助,而减少其自身投入,或不承担应承担的补助比例。
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所需支出,包括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公益性体育活动举办、设施设备更新、运营环境改善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实施办法》中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同时,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免费办法;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据了解,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包括:由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兴建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各级公立学校所属的体育场、体育馆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而《实施办法》中所称低收费,是指经营者本着公益性原则在提供体育场馆及附属设施时收取不高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费用,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