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线 救急难 内蒙古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06.05.2015  23:53

   本网讯(记者 范悦怡) 5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于5月底前制定出台本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并立即组织实施。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4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提出了我区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

  《通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全区临时救助制度,扩大了救助范围。《通知》将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以及因上述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包括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通知》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共同会商确定。同时,《通知》对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提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针对紧急情况,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 哈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