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薄连根案二审维持原判

12.05.2015  10:11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薄连根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薄连根利用其担任乌海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内蒙古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合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薄连根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对所分管的呼和浩特市收储中心、市土地前期成本审核小组及下辖的赛罕区政府审核秀水佳园项目、保全项目宗地前期成本投入费用工作监管失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批事项,致使五鑫公司和紫辰公司开发的秀水佳园项目和保全项目中相关虚列征地前期投入费用用于抵顶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人民币8417.1383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薄连根能够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配合办案单位退回大部分非法所得的款物,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受贿价值人民币9.1954万元房屋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判决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茂勇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董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其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副局长闫雪松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工作人员刘东升、王丽琼,呼和浩特市土地成本审核小组工作人员马刚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公司、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单位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薄连根、陈茂勇、闫雪松、刘东升、董娜、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内蒙古保全农产品科技公司、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上诉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适当,各上诉人、上诉单位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