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印发
11.08.2015 12:31
本文来源: 农业厅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对“试行”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对2012年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重新修订,于2015年7月24日印发全区执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农业植物检疫、农药、耕地保养、肥料、畜牧业、动物卫生、兽药、草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管理、渔业船舶检验、农牧机械化、生鲜乳等十六部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广泛征求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厅属各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近年来农牧业执法实践的有效做法,对原裁量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充实和规范,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更完善,细化量化标准更具体明确,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强。
新修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提供了保证。
本文来源: 农业厅
11.08.2015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