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02.07.2016  02:54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了2016年第二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本批计划共计49项(见附件),其中,工业标准19项、农业标准14项、服务业标准6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10项。请各有关单位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下达后,请各单位于2年内完成制修订工作;2年未完成的,项目自动取消。
    二、各标准的提出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做好标准起草的组织、编写、协调和监督工作,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任务。
    三、标准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并征求行业(专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检验检测和学术团体的意见。对起草小组提交的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五) 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四、标准起草单位要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审查。并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nmgzjj.gov.cn)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联 系 人:胡彩虹
    电     话:0471-32557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石化路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邮政编码:010070


    附件: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汇总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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