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新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昊文)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那么,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如何?就业困难人员又该注意哪些事项?对此,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进行了采访。
新《办法》扩大了认定范围,并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有《残疾证》并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具有内蒙古户籍,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进行了重新规范。具体内容包括: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立社区的向街道或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
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这就意味着,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一旦出现下列7种情形之一,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具体包括: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从失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与登记机构联系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