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首例借助网络平台融资3000多万

17.08.2015  12:25

  原标题:包头首例借助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审宣判

  11日,记者了解到,昆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首例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宋某、李某、韩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赃款。

  2013年7月,宋某与李某多次商谈以P2P网贷平台的模式运作从网上融资,之后,两人将这件事告诉了韩某,并使用韩某身份证明注册成立了内蒙古福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人在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银实贷”网贷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月利率4%左右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借款标的信息,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

  截至案发,宋某、韩某、李某共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76人非法吸收投资款3285万余元。2014年8月18日,宋某、韩某接到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唤后,主动到包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韩某、李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用“银实贷”网络平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且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李某提出上诉,该案现正在二次审理中。(记者赵琼实习生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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